(1)輸送劇毒流體、有毒流體、可燃流體管道的閥門,輸送設計壓力大于1MPa或設計壓力小于等于1MPa且設計溫度低于-29℃或高于186℃非可燃流體、無毒流體管道的閥門,應逐個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密封試驗,不合格者不得使用。
(2)輸送設計壓力小于等于lMPa且設計溫度為-29~186℃的非可燃流體、無毒流體、管道的閥門,應從每批中抽查10%,且不得少于1個,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密封試驗。當不合格時,應加倍抽查;仍不合格時,該批閥門不得使用。
(3)閥門的殼體試驗壓力不得小于公稱壓力的1.5倍,試驗時間不得少于5min,以殼體填料無滲漏為合格;密封試驗宜以公稱壓力進行,以閥瓣密封面不漏為合格。
(4)試驗合格的閥門,應及時排盡內部積水并吹干。除需要脫脂的閥門外,密封面上應涂防銹油,關閉閥門,封閉出入口,作出明顯的標記,并按規定的格式填寫“閥門試驗記錄”。
(5)公稱壓力小于lMPa.并且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600mm的閘閥,可不單獨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閘板密封試驗。殼體壓力試驗宜在系統試壓時接管道系統的試驗壓力進行試驗,閘板密封試驗可采用色印等方法進行檢驗,接合面上的色印應連續。
(6)帶有蒸汽夾套的閥門,夾套部分應以1.5倍的蒸汽工作壓力進行壓力試驗。
(7)安全閥應按設計文件規定的開啟壓力進行調試。調壓時壓力應穩定,每個安全閥啟閉試驗不得少于3次,調試后應按規定填寫“安全閥最初調試記錄”。